政策法規
關于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計算規範和江蘇省2014版計價定額、費用定額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建部和質檢總局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計算規範(以下簡稱“2013計價規範和計算規範”),江蘇省住建廳組織編制了2014版《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江蘇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及《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計算規範的貫徹意見》(蘇建價〔2014〕448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江蘇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的通知》(蘇建價〔2014〕216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頒發〈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的通知》(蘇建價〔2014〕299号)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貫徹執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内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應執行2013計價規範和計算規範,其中黑體字标志的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4版)、《江蘇省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江蘇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 -2013)與2013計價規範和計算規範同時配套執行。
二、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須編制招标控制價,在發布招标文件時公布招标控制價,同時應将招标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市、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招标控制價作爲投标最高限價,應按照2013計價規範和計算規範的規定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不再發布招标控制價調整系數。
投标人對招标控制價有異議時,應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複或對招标人答複不滿意時,應在招标控制價公布5天内向招投标監督機構和造價管理機構投訴。當招标控制價複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标控制價誤差大于±3%時,應當責成招标人改正,重新公布招标控制價。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爲不可競争費, 由基本費和省、市級标化增加費組成。在編制招标控制價和投标報價時應按2014《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的規定足額計取基本費。凡需計取省、市級标化增加費的工程應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條款中約定具體創建目标。獲得省、市級标化工地的工程,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持相關材料到造價管理機構辦理測定手續。
如發生被市級(含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通報批評或發生安全及設備事故的工程,則取消省、市級标化增加費的計取。
四、規費包括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工程排污費:暫按不含工程設備費、規費及稅金造價的0.1%标準計取,結算時,按有權部門實際收取的規費調整。
五、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将竣工結算文件報送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區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竣工結算文件應作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發出招标公告或已簽訂承發包合同的建設工程項目可按原辦法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