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關于在我市主城和新市區限期禁現場攪拌砂漿的通知
關于在我市主城和新市區限期禁現場攪拌砂漿的通知
閱讀【214】次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通知)
甯建基字[2007]537号
關于在我市主城和新市區限期禁現場攪拌砂漿的通知
各建設、施工、招标代理等單位:
在建設工程中推廣使用預拌砂漿是減輕環境負荷、促進生态平衡、提高工程質量、促進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是充分利用工業廢棄物、提高散裝水泥使用率、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舉措。依據國家六部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及《南京市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關于我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苦味幹意見》,現就我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主城和新市區範圍内,自2007年9月1日起,凡新開工項目單位工程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必須使用預拌砂漿;2008年元月1日起,凡新開工項目單位工程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含1萬平方米)以上新開工的房屋建築工程,必須使用預拌砂漿;2008年7月1日起,全部建設工程均應使用預拌砂漿。
二、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明确提出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并按此編制工程概算;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将使用預拌砂漿數量、費用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應将使用預拌砂漿的數量、費用列入工程量清單位和投标報價,否則,招标人應當認爲未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三、建設工程使用幹拌砂漿的應使用散裝砂漿。四、對未按規定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由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南京市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關于落實(南京市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意見進行處罰。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
南京市建築工程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物資總會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